中国泉州电子信息产业网
 
今日最新 | 发布贸易商机 | 发布产品 | 发布招聘 | 创建企业网站 | 刊登网络广告 | 在线咨询 | 帮助 
×关闭 

2006年度制造业修订说明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三条规定: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

业调查对象,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,如实提供统计资料,不得虚报、拒报、迟报,不得伪

造篡改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统计机构、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

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,负有保密义务。

 

  附件: 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修订说明   点击下载

 


 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

 
把本篇文章推荐给我的好友    打印本篇文章    关闭窗口

客户服务中心 我要订阅商贸信息  
第一次使用:
·会员注册指南 ·贸易机会指南 ·产品展示指南 ·企业名录指南 ·人才市场指南
·会员助手指南 ·企业IDC服务 ·网站建设开发 ·主机托管租用 ·域名注册转入
·电子商务开发 ·企业网络推广 ·SMS短信业务
设置自动访问中国泉州电子网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将中国泉州电子网推荐给朋友
 

备案证号:闽ICP备 05009144 号

关于我们 - 本站动态 - 会员助手 - 服务条款 - 网站指南 - 网络广告 - 市场合作 - 友情链接

Copyright(C) 泉州市电子行业管理办公室 版权所有  E-mail:webmaster@qzelec.com 本站网络实名:中国泉州电子
技术支持:泉州以太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0595-22167296 22167299 support@etherl.com